医院中心供氧系统氧气站(供氧室)建设说明
3857医院中心供氧系统氧气站,液氧气化站房的主生产间及氧合流排间宜为单层建筑;医院中心供氧系统氧分站,气化站房主要生产间屋架下弦相对高度,应按照设备的相对高度,或从垂直式压气机气缸中抽出活塞的相对高度和吊钩的极限相对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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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根据《GB50751-2012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第4.6.4医用液氧贮罐与建筑物、构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医用液氧贮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医疗卫生机构液氧贮罐处的实体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5m;当围墙外为道路或开阔地日时,贮罐与实体围墙的间距不应小于1m;围墙外为建筑物、构筑物时,贮罐与实体围墙的间距不应小于5m;
医用液氧贮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6.4的规定。

| 建筑物、构筑物 | 防火间距(米) |
| 医院内道路 | 3.0 |
| 一、二级建筑物墙壁或突出部分 | 10.0 |
| 三、四级建筑物墙壁或突出部分 | 15.0 |
| 医院变电站 | 12.0 |
| 独立车库、地下车库出入口、排水沟 | 15.0 |
| 公共集会场所、生命支持区域 | 15.0 |
| 燃煤锅炉房 | 30.0 |
| 一般架空电力线 | ≥1.5倍电杆高度 |
相关参考: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5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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